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5 10:00 关闭本页 分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及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领域改革,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优化结构、分类施策,推行先预算后用水、无预算不用水,科学配水,精细管水,高效用水,开展好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自治区全域,包括各级行政区、各用水行业和各类水源。

(一)行政区域。包括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二)用水行业。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人工生态环境用水。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用水,人工生态环境包括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城乡环境用水。

(三)用水水源。包括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

(四)取用水单位。包括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12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之前水预算管理有关事宜,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实施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水预算管理试点,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实施行政区域、农业、工业、服务业水预算管理试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审计等部门协同实施水预算管理试点。

四、重点任务

借鉴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理念,全区域覆盖、全水源涵盖、全行业纳入、全用户推行水预算管理,实行“一年一预算、一年一审核、一年一评价”,着力构建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全链条水预算管理格局。2024年,编制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完成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总体设计;2025年,开展行政区域分级预算管理和行业水预算管理试点,选择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先期开展用水单位水预算管理试点,建立水预算管理基础支撑体系;2026年,全面开展行政区域、行业、取用水单位水预算管理试点,凝练试点建设经验,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形成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

(一)建立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各市、县(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建立水预算单位名录,原则上与用水统计调查用水单位名录库一致。县级水预算单位名录应在2025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级审核,市级水预算单位名录应在2025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自治区审核,市级水预算单位名录由所辖县级水预算单位名录和本级水预算单位名录汇总形成。水预算单位名录随取用水户新增、破产、迁移等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严禁将超采地下水、不符合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要求、不满足农田灌溉等基础产业用水需求等情况纳入预算。

1.农业用水单位。引扬黄灌区以农业用水权确权单元为水预算单位;沿黄小型农业取水工程以县为单元确定水预算单位;库井灌区以供水工程与确权单元相结合确定水预算单位;规模化畜禽和渔业养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预算单位。

2.工业用水单位。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水预算管理。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的工业企业为独立水预算单位,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的工业企业以县(市、区)为单元打捆确定水预算单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鼓励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独立水预算单位。

3.服务业用水单位。所有取用水资源的服务业单位全部纳入水预算管理。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的服务业单位为独立水预算单位,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的服务业单位以县(市、区)为单元打捆确定水预算单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鼓励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服务业单位纳入独立水预算单位。

4.居民生活用水单位。以公共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水预算单位。

5.人工生态环境用水单位。河湖湿地生态补水以纳入补水名录的河湖湿地管理主体为水预算单位,城乡环境用水以县(市、区)为单元确定水预算单位。

(二)科学设置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水预算基准额度是行政区域、用水水源、用水行业、取用水单位的年度预算水量控制指标,按照不同水预算管理层级和对象分别核算。

1.行政区域。由自治区根据宁夏“四水四定”主要指标(2024-2027年)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核算确定。

2.用水水源。由自治区根据宁夏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用水强度年度管控指标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结合行政区域水预算基准额度核算确定,随行政区域水预算基准额度一同下达。

3.用水行业。由各县(市、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根据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要求、本行政区域水预算基准额度、用水权确权成果、用水定额、各类水源水预算基准额度统筹核算确定。核算行业水预算基准额度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满足基本生态用水,优化生产用水,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权益,促进水资源要素向单位用水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

4.取用水单位。由各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水预算基准额度、用水权确权成果、用水定额等核算确定。已完成用水权确权的用水单位,按照确权水量核定水预算基准额度。公共供水工程水预算基准额度由其供水范围内地区水预算和输水损失组成,跨县域的由相应县(市、区)提出水预算基准额度报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复核汇总。以县(市、区)为单元进行水预算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分解。

(三)强化水预算执行监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用水水源、用水行业水预算执行监督,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取用水单位水预算执行监督。对取用水突破水预算基准额度未提出适当理由申请调整的,要依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超水预算基准额度10%的,开展用水审计;对违法违规用水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做好水预算年终决算。建立健全水预算年终决算工作体系,充分结合现行用水统计调查开展水预算年终决算。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水预算单位年度用水数据质量审核。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水预算年终决算。

(五)推行预算内节余指标市场化交易。探索水预算基准额度内节余指标收储交易,节余指标纳入自治区现行用水权交易体系交易,并按照用水权交易相关制度执行;对于未确权的行业和取用水单位,暂不进行节余指标市场化交易。

(六)推进水预算管理制度建设

1.有效衔接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水预算管理与水资源刚性约束、水量分配和调度、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用水权收储交易、用水统计等制度相衔接。试点期间,行政区域的水预算基准额度与年度水量分配计划保持一致。

2.建立水预算管理政策制度体系。研究制订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办法、水预算基准额度核算方法、水预算管理执行机制、水预算管理监督机制、水预算统计和决策技术要求、水预算节余指标市场化交易制度、水预算决算办法、用水审计实施办法、水预算管理考核办法等,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3.建立水预算指标预留制度。自治区从国家分配宁夏用水总量中统筹预留一定用水指标,主要用于应急抗旱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用水、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项目临时用水。

(七)强化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应用

1.完善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测体系。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生活、人工生态环境等领域水预算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加强水预算单位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水预算物联智能感知系统、自动传输系统、远程控制系统等设施建设,实现用水数据“在线查、实时看、自动汇、远程传”。

2.加快推进水预算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自治区依托现有水资源监管系统,开发建设水预算智慧化管理系统,完善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监测与统计管理模块,与国家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系统、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信息系统、用水权交易平台等互联互通,支持水预算单位管理、水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等流程管理、水预算综合决策、水预算公共服务。加强跨部门计量统计协作,建立信息整合与共享机制,强化水资源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支撑水预算管理全过程“足不出户、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各市、县(区)不再单独开发水预算管理系统。

五、预算程序

试点期间,自治区、市、县(区)按照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的基本程序,规范有序推进实施水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每年12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级水预算单位,根据下一年度计划种植面积和结构、产品计划产量和经营状况、计划供水和补水量编制本单位年度水预算草案。县级水预算草案于12月20日前完成,市级水预算草案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水预算草案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二)预算审核。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级各单位水预算草案,汇编本行政区域水预算草案,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跨地市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共供水工程的水预算按照自治区用水统计制度规定审核权限执行。

(三)预算下达。全区水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下达到各级行政区、各级水预算单位。

(四)预算执行。各级行政区、各级水预算单位依据下达的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五)预算调整。水预算单位根据自身生产实际和用水情况,向下达水预算基准额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调整申请,其中调增年度预算指标仅适用于启用预留水预算指标或国家增加宁夏年度黄河水量调度指标、用水权交易获取的用水指标3种情形;调减年度预算指标适用于用水单位生产计划、种植结构和经营计划调整等多种情形。

(六)年终决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组织开展水预算决算工作。各级水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实际用水情况、结合用水统计要求编制本单位水预算决算,于12月10日前报下达水预算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预算决算按照水预算编制审核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县级水预算决算于12月20日前完成,市级水预算决算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水预算决算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1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水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核算分配下一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的参考。

六、组织实施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水预算管理试点纳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涉水改革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加强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保障地方资金投入,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新问题,组织水预算管理试点宣传和培训,全方位支持各地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确保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顺利实施。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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