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9 12:59 关闭本页 分享: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25号

各有关部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在公物仓建设管理领域挖掘典型案例,带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去年9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的通知》(国管办〔2022〕324号),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43家单位为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单位。《通知》印发以来,各试点建设单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管理理念,拓展应用功能,优化运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公物仓管理效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根据工作安排,现就评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程序

  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采取单位自评、省(部)级主管部门初评、国管局复评的方式。自评和初评时间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一)单位自评。各试点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考核评估表》开展工作自评。完成自评后,各试点建设单位应向省(部)级主管部门报送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工作总结报告、验收考核评估表和自评结果,申请开展初评工作。

  (二)省(部)级初评。有关中央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各试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结合《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考核评估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初评工作,给出初评结果。同时,组织各试点建设单位做好复评准备工作。

  (三)国管局复评。国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以自评和初评意见为基础,分领域开展复评验收。工作组将在5个专项领域分别选取1-2家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同时以适当形式组织该领域各试点建设单位开展集中评审。各试点建设单位可以运用PPT等方式直观展示建设成果,通过同台展示、交叉论证、综合比对,由工作组现场打分确定验收结果。

  二、报送材料

  有关中央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完成初评后,于8月25日前向国管局资产管理司报送《关于申请对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情况开展验收的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二)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验收考核评估表(含自评、初评)、相关支撑和说明材料(如出台的制度标准、会议纪要、研究成果等);

  (三)省(部)级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相关纸质材料机要交换至国管局资产管理司,电子材料打包发送至公务邮箱(ggjzcyc@ggj.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特色。各试点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因地制宜,不要面面俱到,突出管理特色,聚焦试点建设领域,提炼形成可验证、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1000字以内),打造本领域公物仓建设管理的典型样本。

  (二)全面总结。各试点建设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工作目标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从具体措施、预期目标、实际成效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客观准确反映建设成果,相关结论要有定性、定量指标和数据支撑。对工作推进中的不足和发现问题,要进行专项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三)客观评估。有关中央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结合地区、部门特点,对建设成果的先进性、典型性和推广实用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在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投入产出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把关审核,给出明确评价意见。验收评估工作组要本着公平公正、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成熟一家、验收一家、推广一家”。建设成效不显著或预期目标暂未实现的,可以申请延期验收。

  (四)务求实效。验收工作要坚持注重实绩,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杜绝形式主义。有关中央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验收效果,灵活安排验收方式,对报送材料数量和形式不作硬性要求。

  验收结束后,国管局将对验收结果予以通报,授予验收合格单位“公物仓创新试点单位”称号。同时梳理总结典型成果形成案例选编,以适当形式进行推介交流。工作推进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国管局资产管理司联系。


国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国管局资产管理司  任  坤  010-63097712

                 赵靓怡  010-556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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