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细则》《办法》是2019年9月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细则》《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和维修管理的统一规范,进而带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对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配置、处置“四统一”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共分六章二十条,重点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分类范围、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大中型维修的标准和内容。同时,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办法》共五章十一条,是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管理的基础。《办法》明确提出,自治区党政机关使用办公用房必须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将用于办公用房使用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型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等。《办法》还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涂改内容、未按规定转接、注销、变更登记的,将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