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8 10:05 关闭本页 分享:

 

一、调整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2014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允许按征地时的年龄一次性趸缴5年、10年和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按12%给予补贴,个人缴纳8%。此项政策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底,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提出“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趸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9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9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全国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了通报,确定我区2017年和2018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数为1.79万人,经核查,这些人员均是被征地农民。《通报》明确要求各地立即纠正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且自2019年起,对排查确定的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数,在核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资金下拨人数及安排中央财政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我区目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在超龄人员参加“职工保”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方面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要求不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调整参保方式。被征地农民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职工保”。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二是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对参加“职工保”的,由征地政府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逐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费年限不变;对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对此次政策调整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对政策调整后新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保”和“城居保”政策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于政策调整后参加“城居保”的征地农民,鼓励其按城乡居民最高缴费档次多缴费、长缴费,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四、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应如何选择参保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保”的人员,其待遇领取的条件,一是要符合男年满60(女5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领取养老金。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会面临不能领取“职工保”待遇的风险,需要继续顺延缴费至满15年后才能领取待遇。因此,被征地农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参保方式,建议参保缴费时男年满45(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尽量选择参加“城居保”,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直接领取“城居保”待遇;男不满45(女40)周岁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五、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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