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地方性法规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24-05-13 18:45 关闭本页 分享:

  本月起,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作出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也为全国其他省份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的相关法规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制度经验。

  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对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202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宁夏等4个省份在全国开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创新工作试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利用“小省区”的独特优势,全力以赴推进试点工作。

  2024年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条例》。这是该法规出台后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条例的20条扩充至54条,将多年来备案审查的宝贵实践做法和经验总结升华为制度规定,凸显了鲜明的地方特色。

  根据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本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明确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丰富备案审查方式,同时细化审查标准,并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特色,是优化了纠错程序。条例中明确规定,当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时,审查工作机构可与制定机关积极沟通,促使其主动修改或废止不当内容。同时,条例还规定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纠错机制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权威,为宁夏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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